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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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退出管理,根据《国防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因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或者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许可,以及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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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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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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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决定要求,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受理工作,决定依托部分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机构,设立45个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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