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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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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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退出管理,根据《国防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因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或者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许可,以及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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