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装认委)依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以及《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认证审核活动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认证审核人员)注册资格、申诉与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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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软件质量管理,保证军用软件质量,依据《装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为装备或装备组成部分的软件质量管理。 本规定中所称的军用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和数据,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 第四条 总装备部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制单位进行软件研制能力评价,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认可,并以合格名录形式予以发布。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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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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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
1.资质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直接投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2.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3.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的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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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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