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2019-03-20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密体系,采取保密措施,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一、申请条件备案的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单位、地方军工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委托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其提供审计、法律、证券、评估、招投标、翻译、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物流、设备设施维修(检测)、展览展示等可直接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家秘密的咨询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二、申请单位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 

5.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

6.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把握。

7.咨询服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三)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未按国家保密标准采取防止非法外联措施;
  (五)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未按国家保密标准采取技术控制措施;
  (六)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七)未按国家保密标准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八)未采取国家许可的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具有无线互联或者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九)其他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或职能证明;

5、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6、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指导的内容 

1、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军工保密法规的要求,指导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军工保密条件备案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运行。 

2、指导咨询服务单位保密室建设,配备军工保密条件备案要求的各类软、硬件设施。 

3、指导咨询服务单位建立保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档案并规范管理。 

4、指导咨询服务单位通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