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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决定要求,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受理工作,决定依托部分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机构,设立45个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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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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